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二、原行政與防治組成員呂瑞瑾(女)改為連郁芳(女);原環境與資源組:崔明華(男)改為許瑞妘(女)。 三、以上異動後合計九位女性委員六位男性委員,共十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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