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重申本市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之訂定及執行,應依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如下:
(一)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旨揭計畫。
(二)旨揭計畫係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1、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2、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3、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4、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5、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三)學校參與訂定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四)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完成。
(五)學校應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三、請各校務必依前揭特殊教育相關規定落實辦理,得視校內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及特殊教育業務運作需要自行訂定個別化教具計畫(IEP),惟自訂內容大項應符合特殊教育法規規範。
四、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相關會議,可評估身心障礙學生程度與能力,尊重學生與其家長之意願,以落實適性輔導,並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家長參與權。
五、學校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業務之執行成果,已列入本市特殊教育評鑑及特教業務視導之重要考核項目。
六、檢附本市修正後個別化教育計畫參考格式(高中、國中小及學前)、期初會議紀錄格式、檢討會議紀錄格式及流程圖、學前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個別化教育計畫運作流程圖各1份參考資料供參。或至本府教育局網站下載(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