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
第 7 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第一項教育課程,學校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
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參考網址: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home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
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