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單位):研究機構、民間團體、學校或教師
申請方式:申請人(單位)應填寫申請表(附表一),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附表二至附表四),逕寄本部委託之承辦單位;其文件、資料及承辦單位,由本部於受理申請三個月前公告之
申請日期:每二年辦理一次,申請日期為辦理當年度之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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