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整備,對於109年8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
2.本府社會局將以書面通知上開對象至本市各區公所辦理展延註記,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15條第1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身權法所定相關權益
3.旨揭對象經重新鑑定結果,倘其障礙程度有變更者,已以原證明領取之補助,不適用身權法第15條第2項追回之規定
4.至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日期為109年9月1日(含)以後者,其相關處理機制依身權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辦理
※倘有疑問請洽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聯絡電話:(03)3684368